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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139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荣与张秀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昌民初字第13944号 原告刘荣诉被告张秀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刘荣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雷俊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