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139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荣与张秀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昌民初字第13944号 原告刘荣诉被告张秀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刘荣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雷俊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