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冀民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国峰与冀州市周村镇韩村村民委员会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峰,冀州市周村镇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冀民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黄国峰。被执行人冀州市周村镇韩村村民委员会。关于黄国峰与冀州市周村镇韩村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款纠纷一案,冀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三十日制作的(2011)冀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二0一三年九月二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任冀州市周村镇村民委员会未接管前任遗留债权债务及账目,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冀州市人民法院(2011)冀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占温审判员  车维杰审判员  张 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