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城法小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惠州市兆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惠州市保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小民初字第328号原告:惠州市兆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85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冯杰。委托代理人:曾晓峰,系广东君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保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演达一路13号。法定代表人:吴开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兆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保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兆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兆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兆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085元(减半收取5542.5元),由原告惠州市兆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镜新审 判 员 石 磊代理审判员 潘丽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海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