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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立民终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立民终字第8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67年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46年9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李某某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民一初字第6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在佛山市禅城区登记结婚,且被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以及就医治疗地均在禅城区内,上诉人经常到佛山市禅城区照顾被上诉人。故此,本案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作出正确的判决。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作为原审被告的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故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显刚审 判 员  杨恩敏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