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莲商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叶波与范伟强、周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波,范伟强,周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964号原告:叶波。被告:范伟强。被告:周春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波与被告范伟强、周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叶波负担。审 判 员 周跃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