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蛟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芦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庆怀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蛟刑初字第28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芦庆怀,男,1991年1月24日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蛟河市白石山镇平岗村头道沟屯。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蛟河市看守所。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以蛟检刑诉(2013)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芦庆怀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绍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芦庆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芦庆怀在丁磊、彭东杰、潘雷(均已判刑)勾结下,窜至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德泰小区2号楼楼下,芦庆怀、潘雷在附近负责望风,彭东杰、丁磊用强开钥匙将失主闫忠杰的吉F176**号现代途胜汽车(价值人民币84,000.00元)盗走。彭东杰与芦庆怀将汽车开回蛟河市,彭东杰在网上联系买主,在蛟河市高速路口引线附近将车卖掉,得赃款人民币20,000.00元,被彭东杰挥霍。后经侦查将被告人芦庆怀抓获归案。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失主闫忠杰陈述,证人彭东杰、丁磊、潘雷证言,出示了吉F176**号小型汽车车辆信息,吉F176**号小型汽车被盗信息,吉F176**号小型汽车购车合同,白石山市社会集团购买专控小型汽车准购证明,丁磊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蛟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案件提起及破案经过材料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芦庆怀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芦庆怀供认犯罪事实,没有辩解。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芦庆怀在丁磊、彭东杰、潘雷(均已判刑)勾结下,窜至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德泰小区2号楼楼下,芦庆怀、潘雷在附近负责望风,彭东杰、丁磊用强开钥匙将失主闫忠杰的吉F176**号现代途胜汽车(价值人民币84,000.00元)盗走。彭东杰与芦庆怀将汽车开回蛟河市,彭东杰在网上联系买主,在蛟河市高速路口引线附近将车卖掉,得赃款人民币20,000.00元,被彭东杰挥霍。后经侦查将被告人芦庆怀抓获归案。上列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提起及抓获材料,载明2012年6月7日上午11时许,蛟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长安派出所转警称,当日上午10时许,蛟河市居民付正辉到长安派出所反映看到自己于2012年5月4日在白石山被盗的黑色踏板摩托车正停放在蛟河市民主街新天地门前。长安派出所组织警力蹲守,将前来骑摩托车的王富抓获,经盘问审查王富,王富证实该车系其朋友姚鑫、彭东杰所有。当日12时许,将姚鑫、彭东杰传唤至蛟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经审查,姚鑫、彭东杰供述王富骑的摩托车系该二人盗窃所得。经深挖姚鑫、彭东杰,二人供述2011年至2012年伙同丁磊等人在蛟河市盗窃现代伊兰特轿车等犯罪事实。至此该系列盗窃机动车案件提起。2013年9月12日上午9时许,蛟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某人举报称,白石山镇平岗村头道沟屯涉嫌盗窃的芦庆怀正在家中。接到举报后刑警大队侦查员立即赶往白石山镇,侦查员以为芦庆怀家人办理户口的方式将芦庆怀骗到白石山镇派出所,将芦庆怀抓获,经审查,芦庆怀对伙同彭东杰等人在白山市盗窃一辆黑色现代途胜越野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蛟价认定(2012)第050号蛟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载明吉F176**号现代途胜小型汽车价值人民币84,000.00元。3、机动车登记信息、盗抢车辆登记信息,购车合同及准购证明,载明吉F1768**号现代途胜小型汽车车辆信息情况。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载明丁磊指认白山市新建街德泰小区2号楼1单元为盗窃闫忠杰现代越野车现场。5、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载明彭东杰、丁磊、潘雷被判处刑罚情况。6、失主闫忠杰陈述,证实2011年9月28日早晨8时许,其发现停在新建街德泰小区4号楼下的牌照号为吉F1768**号黑色北京现代途胜越野车丢失,该车是浑江区农业局的车。7、同案人彭东杰作证,证实2011年9月20多号一天,其找到朋友芦庆怀,让他和其去白山市,把别人给其的车开回来卖了。其和芦庆怀到白山市,找到东北老朋友的弟弟,他们三个人溜达一天没有找到合适的能偷的车。第二天晚上10时许,东北老朋友领着他弟弟、芦庆怀和其在一小区偷得一辆黑色现代途胜越野车,东北老朋友的弟弟领着芦庆怀在旁边望风。其开车载着芦庆怀回到蛟河市,其在网上联系一个买主将该车卖了2万元钱,其没有给芦庆怀钱。8、同案人丁磊作证,证实2011年8、9月份某日,姓彭的朋友给其打电话说来整个车。其和潘雷与姓彭的朋友和胳膊上有纹身的一男子见面后,其告诉他俩先溜溜。晚上23时许,姓彭的朋友给其打电话说在向阳桥附近,前边不远有一辆黑色现代途胜,他想弄。其和姓彭的朋友及纹身的男子到车前,其和纹身的男子望风,姓彭的用强开钥匙打开车门,打着火,载着纹身的男子走了。9、同案人潘雷作证,证实2011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丁磊打电话告诉其蛟河的小孩来了,让其去接他,他晚上要偷车,其不准和他整。其接到蛟河的小孩和他领着的另一个小孩,其领着他俩在白山市转了一下,没有找到合适的车辆。第二天晚上10时许,其和丁磊、蛟河的高个小孩在白山市德泰小区左边楼下,看见一辆黑色现代途胜,其和蛟河小孩的朋友在一边望风,丁磊和蛟河小孩偷车,不一会车打着火。丁磊开着车把蛟河小孩送出白山,小孩开车走了。10、被告人芦庆怀供述,供认其和彭东杰是一屯的,关系不错。2011年秋天的一天晚上,彭东杰找到其,让其和他去白山市,其去那边买台车,他自己不敢去,怕挨揍,其同意了。其和彭东杰到白山市,一个矮个男子领着其和彭东杰在白山市里转了一会。第二天晚上9、10时许,一高个男子和一矮个男子找到彭东杰,领着他俩到一个小区,高个男子告诉矮个男子在边上等着,意思是看着点人,彭东杰让其一起去看着点。其和矮个男子在小区附近看人,过一会,矮个男子领着其打车在一条公路上看见彭东杰和高个男子,旁边停着一辆黑色现代越野车,其想这车是彭东杰和那个男子偷的,之后彭东杰开车载着其回蛟河了。在高个男子开车拉着矮个男子接其和彭东杰在白山市里转悠的时候,其就知道彭东杰他们不干好事,在小区里瞄完车让其去看着点人,其知道他们要偷车了。彭东杰没有给其报酬,该车如何处理的其不知道。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盗窃车辆的事实,有蛟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载明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84,000.00元;机动车登记信息、盗抢车辆登记信息,购车合同及准购证明,载明被盗车辆情况;?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载明丁磊指认盗窃闫忠杰现代越野车的现场;失主闫忠杰陈述,证实吉F1768**号黑色北京现代途胜越野车丢失的经过;证人彭东杰、丁磊、潘雷证言,均证实盗窃黑色北京现代途胜越野车的经过;案件案件提起及抓获材料,证实被告人芦庆怀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芦庆怀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足资认定,予以确认,足资认定,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芦庆怀在他人勾结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芦庆怀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芦庆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芦庆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曹国华人民陪审员  时洪雁人民陪审员  查淑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冬梅(共6页,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