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612号原告祝某某,现住安图县。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某某负担。审判员  潘月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