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612号原告祝某某,现住安图县。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某某负担。审判员 潘月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