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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邛崃民初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四川省文君井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叙永县春秋酒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邛崃市蓉池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用,四川省文君井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叙永县春秋酒业有限公司,邛崃市蓉池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邛崃民初字第2148号原告(被告)刘忠用。委托代理人谢云一,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四川省文君井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法定代表人柳先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孟亮,四川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叙永县春秋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法定代表人侯平,经理。第三人邛崃市蓉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法定代表人李宁琼,经理。原告(被告)刘忠用与被告(原告)四川省文君井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叙永县春秋酒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邛崃市蓉池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钟兴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刘忠用及其委托代理人谢云一、被告(原告)四川省文君井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孟亮、第三人叙永县春秋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候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邛崃市蓉池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忠用诉称,其于2000年1月1日起在被告四川省文君井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上班至今,2013年4月14日接到被告《人事变更通知》到被告处报到后,因刘忠用考虑到其已经在被告处连续工作近14年却一直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要求被告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告却拒绝与其签订,双方至此发生纠纷;刘忠用于2013年6月26日向邛崃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仲裁裁决后刘忠用不服裁决并提起诉讼。故请求依法判决:一、被告四川省文君井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刘忠用2013年4月至6月工资7200元;二、被告四川省文君井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刘忠用补缴2000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三、被告四川省文君井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刘忠用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止期间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58400元;四、被告四川省文君井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刘忠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3600元;五、第三人叙永县春秋酒业有限公司、邛崃市蓉池商贸有限公司对前述一至四项诉讼请求向刘忠用承担连带责任。四川省文君井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君公司)诉称,被告刘忠用2000年至2004年在文君公司上班,之后被告刘忠用离开该公司于2005年初到剑阁县酿酒公司上班至2007年底;2008年初至2013年4月中旬被告刘忠用在第三人叙永县春秋酒业有限公司上班,后因涉嫌经济问题于2013年5月1日被其辞退。文君公司认为其与被告刘忠用之间只在2000年至2004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自2005年起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刘忠用的相关主张也超过了诉讼时效。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驳回被告刘忠用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三人叙永县春秋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秋公司)述称,该公司是独立法人单位,与文君公司之间是业务合作关系;刘忠用于2008年初到春秋公司上班,职位为出纳员兼保管员,2012年11月因涉嫌经济问题春秋公司将刘忠用辞退;刘忠用与该公司的劳动纠纷问题应申请该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处理。第三人邛崃市蓉池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蓉池公司)向本院递交的书面意见述称,该公司与刘忠用无任何劳动关系,因刘忠用户籍在邛崃市平乐镇本人却在泸州地区工作,故受春秋公司委托代春秋公司向社会机构交纳刘忠用社会保险数月,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刘忠用于2000年至2004年期间在文君公司工作该公司分别于2004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其中2个月)交纳了刘忠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5年至2007年,刘忠用以个人参保方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邛崃市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已注销)分别于2011年(其中10个月)、2012年(其中5个月)交纳了刘忠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蓉池公司分别于2012年(其中7个月)、2013年(其中4个月)交纳了刘忠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刘忠用分别于2008年1月1日、2009年1月1日、2010年1月1日、2012年1月1日、2013年2月20日与春秋公司签订了《管理目标责任书》;2008年1月至2013年4月期间,刘忠用在春秋公司工作。另查明,文君公司前身为邛崃市龙井酒业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6月至2006年4月期间,文君公司按月支付刘忠用工资;2009年1月21日邛崃市龙井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名义共计收取了刘忠用1211.11元。2009年12月29日文君公司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名义共计收取了刘忠用1627.42元。2011年12月27日,文君公司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名义共计收取了刘忠用2230.2元;2009年,文君公司对刘忠用年绩效进行考核且结果为合格,该考核表中认可刘忠用所属部门为春秋酒业;2013年4月7日,文君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人事变更通知》,以工作需要为由通知刘忠用调回文君公司工作。刘忠用在文君公司已经领取了2013年4月份工资;后因刘忠用要求与文君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拒绝,双方发生纠纷。刘忠用于2013年6月26日向邛崃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13年7月3日邛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刘忠用与文君公司,第三人春秋公司、蓉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并于2013年9月4日作出仲裁裁决。刘忠用与文君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均不服仲裁裁决,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向本院提起了诉讼。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1、刘忠用、文君公司、春秋公司、蓉池公司的陈述;2、刘忠用、文君公司、春秋公司、蓉池公司的身份信息;3、中国农业银行打款记录;4、荣誉证书;5、《成都工商经济信息中心查询通知单》;6、《保管移交清单》,《收款收据》,《叙永县春秋酒业有限公司物资进出报表》,《工资明细表》,四川文君井养老及医疗保险费《收据》,《管理目标责任书》,《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查询记录》,文君公司《2009年绩效考核表》,邛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文君公司《人事变更通知书》;7、邛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邛劳人仲委字(2013)第45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一、刘忠用与文君公司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二、文君公司是否应当为刘忠用补缴2000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三、文君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刘忠用2013年4月至2013年6月期间的工资7200元;四、文君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刘忠用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止期间因未与刘忠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158400元及支付刘忠用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33600元;五、第三人春秋公司、蓉池公司是否应对刘忠用的诉讼请求与文君公司向刘忠用承担连带责任。现本院对上述争议分析认定如下:一、刘忠用与文君公司是否具有劳动关系文君公司认可刘忠用2000年至2004年期间在该公司工作,前述期间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结合该公司在2004年6月至2006年4月期间给刘忠用发放工资的记录来看,2000年至2006年4月期间文君公司与刘忠用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因刘忠用并未提交证据证明2006年5月至2007年12月期间文君公司与刘忠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文君公司对刘忠用的该项主张也不予认可,故2006年5月至2007年12月期间文君公司与刘忠用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文君公司为刘忠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调整刘忠用工作安排、对刘忠用进行年度考核、及春秋公司与刘忠用签订《管理目标责任书》的事实,本院确认2008年1月1日至今文君公司与刘忠用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二、文君公司是否应当为刘忠用补缴2000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因2005年至2007年期间刘忠用是以个人参保方式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刘忠用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期间其以个人参保方式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由文君公司以代为其缴纳,故刘忠用最迟应自2007年12月31日起就知道或应当知道文君公司未向社保机构缴纳刘忠用2000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现因刘忠用请求本院判决文君公司为其补缴2000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诉讼请求已经经过诉讼时效,故本院对刘忠用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文君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刘忠用2013年4月至2013年6月期间的工资7200元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案中,春秋公司与刘忠用之间于2013年签订的《管理目标责任书》中记载刘忠用2013年岗位基本薪酬为2160元/月、管理绩效薪酬为2880元/年,刘忠用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工资还有其他法定组成部分。刘忠用在庭审中明确认可文君公司向其发放了2013年4月的工资,文君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公司已经向刘忠用发放了刘忠用2013年5月至2013年6月期间工资的事实,或该公司不应发放或应减少发放前述期间刘忠用工资的正当理由,故文君公司应当向刘忠用支付2013年5、6月期间工资4800元(2400元/月×2个月)。四、文君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刘忠用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止期间因未与刘忠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158400元及支付刘忠用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336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刘忠用与春秋公司之间签订的《管理目标责任书》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薪酬待遇,结合刘忠用在春秋公司工作期间实际受文君公司安排调遣的事实,且前述《管理目标责任书》也具有劳动合同的实际内容,故前述《管理目标责任书》应视为是文君公司与刘忠用之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本院对刘忠用要求文君公司支付刘忠用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止期间因未与刘忠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1584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庭审中刘忠用明确表示要求解除其与文君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文君公司也否认其与刘忠用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刘忠用的该项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结合文君公司在庭审中否认该公司与刘忠用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本院对刘忠用要求解除其与文君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照准;虽然刘忠用自2000年至2006年4月期间与文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是2006年5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刘忠用主张文君公司应当支付其2000年至2006年4月期间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已经经过诉讼时效,故本院对刘忠用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春秋公司与刘忠用之间于2012年签订的《管理目标责任书》中记载刘忠用2012年岗位基本薪酬为1620元/月、管理绩效薪酬为2160元/年、于2013年签订的《管理目标责任书》中记载刘忠用2013年岗位基本薪酬为2160元/月、管理绩效薪酬为2880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故自2008年1月起算至今,文君公司应当支付刘忠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750元[(1800元+2400元×11个月)÷12个月×5年]。五、第三人春秋公司、蓉池公司是否应对刘忠用的诉讼请求与文君公司向刘忠用承担连带责任文君公司与刘忠用之间分别于2000年至2006年4月期间、2008年1月至今具有劳动关系,前述期间该公司也是刘忠用的实际用人单位,刘忠用在第三人春秋公司、蓉池公司工作的原因实际是受文君公司安排调遣,故刘忠用主张第三人春秋公司、蓉池公司就其诉讼请求与文君公司一起向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文君公司共需支付刘忠用16550元(工资48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7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四川省文君井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忠用16550元;二、驳回刘忠用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四川省文君井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四川省文君井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刘忠用已经垫付,四川省文君井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将案件受理费一并支付给刘忠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兴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