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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日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莒县易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桂羽、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莒县易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桂羽,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日照嘉苑置业有限公司,金明,青岛美都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日金集团有限公司,魏玉连,日照利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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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保字第86号申请人莒县易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浮来中路36号。法定代表人武玉杰。被申请人周桂羽,女。被申请人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泰安路78号。法定代表人金明。被申请人日照嘉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和滨州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金明。被申请人金明。被申请人青岛美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三社区231室。法定代表人韩景君。被申请人山东日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太原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魏玉连。被申请人魏玉连。被申请人日照利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三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孙园园。申请人莒县易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桂羽、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日照嘉苑置业有限公司、金明、青岛美都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日金集团有限公司、魏玉连、日照利安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莒县易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桂羽、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日照嘉苑置业有限公司、金明、青岛美都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日金集团有限公司、魏玉连、日照利安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转让、抵押以及其他处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田玉斌审 判 员  王东坤代理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佟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