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高开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学军、张亚杰、刘凤菊、张志春、张冬姝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张学军,张亚杰,刘凤菊,张志春,张冬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高开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景阳大路3288号高力汽贸城A-1-2号。法定代表人郑国才委托代理人刘佳,女,汉族,1982年3月27日生,现住长春市。被执行人张学军,男,汉族,1952年6月1日生,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张亚杰,女,汉族,1954年4月8日生,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刘凤菊,女,汉族,1955年2月20日生,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张志春,男,汉族,1979年8月3日生,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张冬姝,女,汉族,1983年11月8日生,现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学军、张亚杰、刘凤菊、张志春、张冬姝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决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悦审 判 员 赵永冰代理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美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