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鹰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程国霞与高淑云、蔡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国霞,高淑云,蔡忠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鹰民初字第643号原告程国霞,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被告高淑云,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被告蔡忠国,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国霞与被告高淑云、蔡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国霞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国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程国霞承担。审判员 赵雅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卜新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