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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市中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2011)市中执字第749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某某,韩某某,枣庄联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市中执字第749号申请执行人:时某某。被执行人:韩某某(即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枣庄联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即枣庄市房屋建设开发中心联鑫家园项目部)。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时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即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3年11月11日向第三人枣庄联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履行债务通知书。第三人枣庄联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35万元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韩某某(即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在第三人枣庄联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即枣庄市房屋建设开发中心联鑫家园项目部)到期债权中的262000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东审判员  薛 伟审判员  苗义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