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执字第008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徐勇与十堰市鑫康丽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劳安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勇,十堰市鑫康丽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劳安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执字第00866号申请执行人徐勇。被执行人十堰市鑫康丽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十堰市劳安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徐勇申请执行十堰市鑫康丽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劳安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勇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十堰市鑫康丽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劳安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十劳人仲(2013)裁字第9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