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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执字第008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徐勇与十堰市鑫康丽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劳安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勇,十堰市鑫康丽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劳安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执字第00866号申请执行人徐勇。被执行人十堰市鑫康丽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十堰市劳安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徐勇申请执行十堰市鑫康丽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劳安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勇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十堰市鑫康丽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劳安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十劳人仲(2013)裁字第9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