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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何欣茹申请执行任爽、晏艳、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欣茹,任爽,晏艳,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1587号申请执行人何欣茹,女。被执行人任爽,男。被执行人晏艳,女。被执行人邓波,男。本院依据南部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9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任爽、晏艳在四川海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任爽、晏艳在四川海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增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