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牌调确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圣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楼永明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萧山圣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楼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调确字第46号申请人:杭州萧山圣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绍东路121号。法定代表人:沈旭晨,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华祥,杭州市瓜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人:楼永明。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杭州萧山圣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楼永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肖志姣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杭州萧山圣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楼永明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3年11月20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楼永明支付申请人杭州萧山圣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10000元,款定于2014年1月25日前付清;若申请人楼永明逾期不付或不全付,则申请人楼永明应加付人民币200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