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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69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世凤与郭海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凤,郭海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房民初字第06952号原告李世凤,女,1966年2月17日出生。被告郭海瑞,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原告李世凤诉被告郭海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江正春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梁志艳、张振旗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世凤、被告郭海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世凤诉称,2011年7月27日,被告以做生意着急用钱为由,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现金51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郭海瑞辩称,我不欠原告钱。2011年4月,我前妻的弟弟介绍我参加了郑州金水区一个资本孵化的行业。同年5月17日,我带着原告去郑州考察了,后原告于5月23日将51000元打入了我的卡上,我打给了宋二利。7月份通过看电视知道政府在打击这个事,我问宋二利要钱他一直不给我。2012年4月1日我到怀柔找原告,带她去经侦报案,李世凤说这个事对我不好,让我打一个条子,因为我们是家人,我没想太多,就给她打了条子,条子上的钱就是资本孵化的钱。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丈夫的哥哥。2011年清明节,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元。同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李世凤现金51000元整,伍万壹仟元整,限期1年,2011年7月27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原告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方提交的欠条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所诉具有事实基础,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所辩欠条涉及的钱为2011年5月23日原告打给被告的资本孵化款等,因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海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世凤借款五万一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七十六元,由被告郭海瑞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江正春人民陪审员  梁志艳人民陪审员  张振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晓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