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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法执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冯步信申请执行三原县大程镇等桥腾飞建材厂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步信,三原县大程镇等桥腾飞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307号申请人冯步信,男。被执行人三原县大程镇等桥腾飞建材厂。负责人孙广强,该建材厂业主。冯步信申请执行三原县大程镇等桥腾飞建材厂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2013)咸民终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0778.6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支付案件款70778元,逾期的双倍利息2950元,诉讼费10元,共计73738元,申请人已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