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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民初字第3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王学武与高西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武,高西峰,袁中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民初字第3132号原告:王学武,男,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告:高西峰,男,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第三人:袁中刚,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学武与被告高西峰、第三人袁中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住所地不详,无法送达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学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建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为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