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沂南民初字第3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王学武与高西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武,高西峰,袁中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民初字第3132号原告:王学武,男,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告:高西峰,男,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第三人:袁中刚,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学武与被告高西峰、第三人袁中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住所地不详,无法送达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学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建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为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