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鄄民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鄄民初字第1391号原告吴某,女,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委托代理人杨胜海,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某,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利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秋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