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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鄄民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鄄民初字第1391号原告吴某,女,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委托代理人杨胜海,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某,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利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秋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