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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8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8511号原告李×,女,1976年3月8日出生。被告孙×,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原告李×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昌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8月相识,于2000年8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育孩子三个,由于生活中经常因意见不同而吵架,期间被告还有过一次家庭暴力,说话言语经常伤害原告的自尊心,经过我多次沟通劝说被告都无动于衷,比较自大,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现双方已有分居近十八个月,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三个孩子中有我抚养孙×1、孙×2,由被告抚养孙×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孙×辩称,我对家庭非常有责任心,我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我们三个孩子是三胞胎,现在均正在小升初关键阶段,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孙×于1998年8月自行相识,于2000年8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01年10月15日婚生二子一女孙×1、孙×2、孙×3。现原告李×以与被告孙×有家庭矛盾等,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孙×表示其对原告和家庭都有责任心,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并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李×与被告孙×结婚多年,双方育有三名子女且系同胞同日所生,实为难得,双方尚具有较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有争执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故对于原告李×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昌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