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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中法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9-05-31

案件名称

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源县凯腾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源县凯腾经贸有限公司;富源县后所镇银厂沟煤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中法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邹云江,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富源县凯腾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凯,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富源县后所镇银厂沟煤矿。法定代表人:龙志,该矿矿长。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富源县凯腾经贸有限公司、富源县后所镇银厂沟煤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11月12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曲中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云高民二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维持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曲中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由富源县凯腾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660万元及截止2012年6月21日的利息人民币517598.75元,共计人民币7117598.75元。2012年6月22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随本清;二、撤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曲中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驳回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富源县后所镇银厂沟煤矿的诉讼请求;三、由富源县后所镇银厂沟煤矿对判决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富源县凯腾经贸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61623元,由富源县凯腾经贸有限公司、富源县后所镇银厂沟煤矿共同负担。本院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已书面申请同意对本案作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曲中法执字第10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恭开林执行员  杨 罡执行员  蒋云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仲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