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陈仲尧与国药控股东莞有限公司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仲尧,国药控股东莞有限公司,陈仲祺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8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仲尧,男,汉族,1966年12月出生。委托代理人:彭代强,广东彭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庆全,广东彭代强律师事务所律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药控股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华凯大厦****室。法定代表人:林心养。委托代理人:李小宁,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树豪,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陈仲祺,男,汉族,1964年4月出生,住东莞市莞城区松苑*座*号*楼。委托代理人:彭代强,广东彭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庆全,广东彭代强律师事务所律律师助理。上诉人陈仲尧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22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陈仲尧身份证地址在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工作地点在东莞市虎门镇,相应的管辖法院均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撤销一审裁定,移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国药控股东莞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仲祺无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本案原审被告陈仲祺的住所地在东莞市莞城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