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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董玉梁与邱田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梁,邱田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612号原告董玉梁,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唐振红,安图县明月镇司法所所长。被告邱田海。委托代理人王首岑,吉林岑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梁诉被告邱田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玉梁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玉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玉梁负担。审判员  潘月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