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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高建军与郑翰文、郑小平、刘存课、郑红霞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军,郑翰文,郑小平,刘存课,郑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319号申请执行人高建军,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16日,住宝鸡市渭滨区清姜新合村***栋*单元。被执行人郑翰文,男,汉族,生于1995年3月22日,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西坡村*组。被执行人郑小平,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8日,住址同郑翰文,系其父亲。被执行人刘存课,女,汉族,生于1945年4月16日,住址同郑翰文,系其祖母。被执行人郑红霞,女,汉族,生于1966年3月4日,住宝鸡市陈仓区桥镇新华村**组***号,系郑翰文之姑母。高建军与郑翰文、郑小平、刘存课、郑红霞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刑初字第0025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郑翰文、郑小平、刘存课、郑红霞未自觉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英利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364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刘存课作为原告起诉的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刘存课各项费用111546.65元,由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正在二审之中。目前各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刑初字第0025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国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