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705号原告李某。被告李某2。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凌岳雄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对原告恶言恶语,稍不如意就动手打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好,夫妻之间虽有矛盾,只要双方消除隔阂,共同努力,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还有未成年的儿子,为了家,为了儿子请求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在长沙打工时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2000年3月28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前一段原、被告夫妻关系较好,2003年7月23日生育共同之子,取名李某3,现年10岁,随原告在望城生活。近年以来,由于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加之被告对原告及子女关心不够,导致原、被告夫妻不和。2013年10月19日,原、被告夫妻发生争吵后,原、被告开始分居。2013年11月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前一段夫妻关系较好,近年以来,原、被告夫妻不和,被告应负主要责任,但原、被告分居时间不长,且被告表示愿改正错误,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2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凌岳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