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民初字第01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原告汉中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任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XX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01432号原告汉中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3265043-9。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青龙路。法定代表人朱X,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任XX,男,(……略)。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任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对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有书面仲裁条款约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桂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杨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