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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2322号原告:孙某某,女,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某某,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远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玉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