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2322号原告:孙某某,女,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某某,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远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玉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