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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2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田怀顺与孙洪学、崔友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怀顺,孙洪学,崔友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2414号原告:田怀顺,男,1957年5月22日生,汉族。被告:孙洪学,男,1968年1月1日生,汉族。被告:崔友花,女,1965年11月13日生,汉族。原告田怀顺诉被告孙洪学、崔友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怀顺、被告孙洪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友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怀顺诉称,2012年4月21日,被告孙洪学借原告田怀顺现金6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一年,利息为每万元每年1200元,借款到期后,2013年9月28日,被告孙洪学归还原告借款18000元,余款未偿清,利息未支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2000元,支付至2013年11月21日止的利息10000元。被告孙洪学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归还本金42000元,同意支付利息10000元。被告崔友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孙洪学与被告崔友花是夫妻关系。2012年4月21日,被告孙洪学从原告处借到现金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4月21日,年息12%。2013年9月28日,被告孙洪学归还原告田怀顺借款18000元,余款42000元至今未付。为此,形成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属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孙洪学拖欠原告借款4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12年4月21日至2013年11月21日的利息1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崔友花与孙洪学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洪学、崔友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田怀顺借款42000元、支付原告田怀顺利息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孙洪学、崔友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洪学代理审判员  靳 松代理审判员  耿智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黎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