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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第01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与徐档档、梁叶叶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徐档档,梁叶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13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被告徐档档。被告梁叶叶。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诉被告徐档档、梁叶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负担525元。审 判 长  王靖丽代理审判员  石小胜人民陪审员  王会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