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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驻民四终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金春财与遂平县红十字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春财,赵建芳,金瑾,遂平县红十字医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驻民四终字第5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春财,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建芳,女,1966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瑾,女,1990年11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金春财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遂平县红十字医院。住所地遂平县建设西路。法定代表人张五成,该医院院长。上诉人金春财、赵建芳、金瑾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3)遂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春财、赵建芳、金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春财、赵建芳、金瑾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上诉人金春财、赵建芳、金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瑞霞审判员  张怀珍审判员  于俊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李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