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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香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香妮,郝二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邢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张香妮。被申请执行人郝二涛。张香妮与郝二涛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申请人不能提出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债权凭证,债权人申请债权凭证时为实现的债权数额为38000元及利息,对尚未实现的债权,权利人若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以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县人民法院(2012)邢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会军审判员  路银书审判员  霍秀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