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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民初字第5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浙江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顾君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顾君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5327号原告浙江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志军。委托代理人梁天。被告顾君益。委托代理人章刘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顾君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顾君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浙江纳德���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立军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富      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