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龙炎与石天栋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炎,石天栋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203号原告:张龙炎,男,汉族,1973年7月20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许瑞娇,女,1973年2月21日,住珠海市香洲区,系原告之妻。被告:石天栋,男,汉族,1972年8月16日出生,户籍住所:江苏省泰兴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涂永国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饶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