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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龙炎与石天栋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炎,石天栋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203号原告:张龙炎,男,汉族,1973年7月20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许瑞娇,女,1973年2月21日,住珠海市香洲区,系原告之妻。被告:石天栋,男,汉族,1972年8月16日出生,户籍住所:江苏省泰兴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涂永国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饶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