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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执字第15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刘春辉与杜朝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辉,杜朝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1512-3号申请执行人刘春辉。被执行人杜朝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7日,以2012青执字第151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杜朝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现因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杜朝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