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一初字第017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邹宗文与熊少平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宗文,熊少平,史玉奋,周广斌,李平,贝德臣,徐礼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1736-1号原告:邹宗文,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熊少平,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第三人:史玉奋,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第三人:周广斌,男,1969年11与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第三人:李平,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第三人:贝德臣,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第三人:徐礼和,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宗文诉被告熊少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宗文,第三人周广斌、贝德臣、徐礼和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熊少平及其妻子马金凤在中铁十二局集团七公司二十二项目部债权800000.9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邹宗文,第三人周广斌、贝德臣、徐礼和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熊少平及其妻子马金凤在中铁十二局集团七公司二十二项目部债权800000.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尹家茜代理审判员 孙春孺人民陪审员 宫恩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许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