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范涛与吕厚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范涛,男,1961年3月10日生。被告吕厚政,男,1985年2月18日生。原告范涛诉被告吕厚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厚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23日被告借我现金26000元,当时言明该欠款于2013年4月1日还清。可被告至今未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26000元及利息2311.4元。被告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吕厚政于2013年3月23日向原告范涛借款26000元,被告出具的欠条载明:欠条,今欠范涛26000元,贰万陆仟圆整,2013.3.23号,期限4月1���,欠款人吕厚政,见证人吕新永。被告至今未还偿原告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欠条原件、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向其借款26000元,提交有被告吕厚政署名的欠条及见证人吕新永的证人证言,本院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因被告尚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6000元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厚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范涛借款26000元;二、驳回原告范涛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7元,原告范涛承担41元,被告吕厚政承担4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向永审 判 员 李永超人民陪审员 李国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