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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优视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优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353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刘蔓仪。委托代理人陈宗广,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何小鹏。委托代理人董品才,该司职员。被告优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俞永福。委托代理人张丹丹、吴海丽,均系该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动力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景公司”)、优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创动力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宗广、被告动景公司委托代理人董品才、被告优视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海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原创动力公司诉称:原告为“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前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任何第三人未经原告许可,均不得使用相关美术作品。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通过被告动景公司所有被告优视公司经营的uc优视网(www.uc.cn)传播了含有“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美术作品的手机游戏《喜羊羊大战葫芦娃》,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了原告对“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美术作品依法所享有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2、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制止侵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3、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动景公司辩称:一、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无权超越《喜羊羊大战葫芦娃》权利人的权利范围,以“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美术作品权利人的身份就《喜羊羊大战葫芦娃》这款游戏追究被告的任何侵权责任。二、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既不是《喜羊羊大战葫芦娃》这款手机游戏的开发者或著作权利人,也从未使用“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美术作品开发过任何类似的手机游戏。所以,原告不应当向被告主张该项权利。北京动力创想科技有限公司系该游戏的制作公司,且该款游戏当时还进行了公测。另原告在(2012)朝民初字第00201号案件中已经向《喜羊羊大战葫芦娃》的开发者提起了诉讼,可见原告其已明确知晓实际的侵权人。因此,原告应当自行向手机游戏《喜羊羊大战葫芦娃》的开发者或著作权利人主张权利。三、作为单独构成著作权权利客体的《喜羊羊大战葫芦娃》是由故事情节、人物形象、技术数据等多个元素共同构成,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属于其中的部分人物形象,在整体上只是该手机游戏很小的一部分。被告认为,即使该部分元素确实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但该小部分元素的侵权是否直接导致手机游戏产品的整体侵权,仍有待商榷。四、被告虽为网站www.uc.cn所有者,但并未传播含有“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美术作品的手机游戏《喜羊羊大战葫芦娃》。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www.uc.cn网站的官方网站介绍,可以看出网站中只有关于其公司及相关产品的介绍,并不提供任何美术作品或游戏产品的在线下载行为。所以被告并不存在任何使用及传播行为。即便被告提供了游戏产品的在线下载行为,也仅在收到原告的权利通知后拒绝下线,才会被认定需要承担拒绝下线之日后的侵权责任。五、“uc迅雷”是一款通过用户输入关键字进行搜索并下载的软件。通过www.uc.cn网站中关于该软件的介绍及原告证据保全的页面可以看出,uc迅雷是一款面向整个移动互联网提供免费搜索下载服务的软件。其充其量只是提供了一种通道。并且只是被动地提供网络中的信息搜索结果,在这一过程中并不存在任何的主观意识。退一步讲,面对海量的互联网信息,被告根本不可能对所有的搜索下载内容进行全部审查。经调查目前涉案的手机游戏无论从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的任何一个端口均可以自由下载。如果原告真的想维护自己的权利,应当追究直接的侵权责任人。六、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涉案诉讼材料后,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处理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不应当承担任何侵权责任。七、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原告提供的关于经济损失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涉案作品的制作成本较低,其投入的时间、精力、经济成本与影视作品或游戏类作品相差甚远。被告优视公司辩称:优视公司同意被告动景公司的答辩意见,并认为涉案手机游戏无论是通过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均可搜索到,通过“uc迅雷”的端口也可以搜索得到,优视公司从未使用过涉案手机游戏或提供下载。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1日及2008年8月29日,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分别颁发作品登记证,对“暖羊羊”、“喜羊羊”、“美羊羊”、“灰太狼”、“慢羊羊”、“沸羊羊”、“懒羊羊”、“红太狼”等美术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的著作权人均为原告。原告制作的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曾获得中共中央宣传部颁发的第十一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第二届中国创意策划节“中国最佳动漫创意奖”、第六届中国国际动漫游戏博览会“最佳收视表现奖”、2001至2005年度广东省民营影视企业电视动画片优秀节目奖等诸多奖项。2012年7月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翁沈涛到浙江省杭州市禹航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在公证员、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登陆www.uc.cn网站,点击“联系我们”、“公司动态”等栏目相关页面进行截屏保存,上述网页底部均标注有“uc优视2004-2012©版权所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070379粤icp备09210879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2010)176号”;另点击“产品”栏目下的“uc迅雷”栏目,点击“免费下载”后选择手机型号为“三星i9001”,将该apk文件保存至电脑硬盘;将手机usb连接线连接手机与电脑,复制前述apk文件至手机内存后安装好“uc迅雷”手机软件;使用手机运行“uc迅雷”软件,点击“关于”显示“优视科技对本计算机软件程序的版权依上述法律及国际公约合法所有”、“uc迅雷是专业的手机下载软件,提供免费软件、流行音乐、全本小说等海量资源免费高速下载”、“优视科技公司对下载资源的合法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等内容;选择“游戏”并于搜索栏内输入“喜羊羊”搜索,搜索结果显示“喜羊羊大战葫芦娃”一个apk游戏文件,搜索结果附注“以上内容均来自于互联网搜索,与uc无关”字样;点击下载并安装“喜羊羊大战葫芦娃.apk”游戏文件,文件安装后显示游戏名称为“喜羊羊大战葫芦娃(动力正版)”;上述搜索过程均未显示该搜索结果来源或相关链接地址,下载时亦未跳转至其他网页;打开该游戏文件可以进入游戏,游戏过程中出现“喜羊羊”、“灰太狼”、“懒羊羊”三个动画形象。公证员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拍摄所取得的摄像资料刻录光盘。浙江省杭州市禹航公证处于同月17日出具(2012)浙杭禹证民字第2611号公证书,证明摄像资料、截屏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该公证书另保全了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的“公共查询”中“备案信息查询”页面查询“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baoruan.com”等信息以及对应网站相关页面内容,以及使用手机运行“uc迅雷”软件搜索、下载、安装并运行“灰太狼射击v1.16”、“打到灰太狼”两个apk文件过程。经比对,公证书显示的“喜羊羊大战葫芦娃(动力正版)”游戏中出现的卡通形象,在外观、特征、整体构图方面与原告主张的“喜羊羊”、“灰太狼”、“懒羊羊”三个卡通形象基本相同。被告动景公司系“优视科技”网站www.uc.cn的主办单位,粤b2-20070379、文网文2010-176号许可证均系动景公司申请。两被告另提供以下证据:一、(2013)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5996、05997、06000号公证书,显示通过百度网页、谷歌网页、百度手机客户端可以搜索到“喜羊羊大战葫芦娃”手机游戏下载网页,欲证明被告通过“uc迅雷”软件所提供的搜索面向整个互联网,并不具有唯一性;二、www.uc.cn网站关于“uc迅雷”产品(庭审前已更名为“uc下载助手”)说明截图及相应的(2013)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5999号公证书,欲证明www.uc.cn网站未提供“喜羊羊大战葫芦娃”手机游戏的下载服务;三、“uc迅雷”搜索结果截图及相应的(2013)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6000号公证书,显示2013年6月25日应用“uc迅雷”软件已无法搜索到“喜羊羊大战葫芦娃”手机游戏;四、手机263游戏网截图及相应的(2013)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5998号公证书。该证据显示在“手机263游戏网”(www.sj263.com)主页输入“喜羊羊大战葫芦娃”可以搜索出一个游戏,名称为“[塞班格斗]喜羊羊大战葫芦娃[动力创想](2010年8月13日](5319)”,“资费:正版收费动力创想”,网页包含游戏介绍等内容并提供游戏下载。原告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以被告提供搜索服务时未显示游戏的下载来源为由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以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对案涉手机游戏提供的仅是搜索服务为由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四公证书形式上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网页内容及网页内容记载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北京动力创想科技有限公司是案涉手机游戏的开发者。原告就本案经济损失数额请求酌定,另主张合理支出包括公证费2500元、律师费4000元、差旅费1500元(从杭州来回广州立案、开庭所产生的机票、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共计8000元,已提交相应的公证费发票。另查明,原告因业务需要授权广州新原动力动漫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原动力公司”)于2010年4月15日与深圳市关爱行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关爱行公司”)签订《许可协议》,约定将《喜羊羊与灰太狼》卡通剧中的暖羊羊、喜羊羊、美羊羊、灰太狼、慢羊羊、沸羊羊、懒羊羊、红太狼及小灰灰等形象非独家授予关爱行公司用于手机产品,授权时间至2012年4月14日,关爱行公司须支付形象使用费人民币30万元并另行支付保证金、提成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公证书及封存光盘、著作权声明书、许可协议、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备案信息、中国通信咨询认证网、网络文化之窗网页查询打印件、公证费发票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原告主张系暖羊羊、喜羊羊、美羊羊、慢羊羊、懒羊羊、沸羊羊、灰太狼、红太狼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已提供相应的版权登记证书,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确认原告系上述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所称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于法无据,对此本院不予采纳。(2012)浙杭禹证民字第2611号公证书证实,两被告共同经营的“优视科技”网站www.uc.cn向网络用户提供“uc迅雷”软件的下载,在手机上安装该软件可搜索并下载、运行“喜羊羊大战葫芦娃”手机游戏,游戏所使用的卡通形象在外观、特征、整体构图方面与原告主张的“喜羊羊”、“灰太狼”、“懒羊羊”三个卡通形象基本相同,而该种使用并未得到原告授权,故本院认定该手机游戏系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游戏,两被告对此予以否认缺乏事实依据,对此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两被告主张该游戏系“uc迅雷”软件在整个移动互联网搜索取得是否属实,两被告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问题。从原告公证过程看,虽然软件声明“对下载资源的合法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软件对于该搜索结果并未显示任何来源或链接地址等信息,下载时亦未跳转至其他网页,该种网络服务并不符合搜索引擎的必要特征,在两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该侵权软件来源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侵权手机游戏系两被告基于“uc迅雷”软件直接提供。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形象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游戏,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连带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两被告提供的百度网页、谷歌网页、百度手机客户端存在同名手机游戏,以及产品说明、手机263游戏网等证据不足以证实两被告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仅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主张,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侵权赔偿数额问题。原告虽举证案涉卡通形象相关形象使用费,但该许可涉及卡通形象数量、使用方式与两被告使用情况并不具有可比性,故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同时,两被告就侵权游戏的提供而取得的收益在客观上也无法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作品类型、案涉卡通形象的知名度、两被告主观过错程度和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原告就其主张的公证费确系本案必要支出,但公证书亦保全了其他网站及手机游戏侵权情况,故本院酌情予以支持。原告就律师费、差旅费虽未提交相关发票,但原告委托代理律师已参加庭审,其主张的律师费、差旅费实属必要,本院视其合理性程度,亦酌情予以支持。对于上述费用,两被告应予一并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优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优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700元,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优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0元(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童宙轲人民陪审员  欧阳燕人民陪审员  吴旭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永华邓昭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