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商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世杰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李保增,刘迎春,黄世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126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刘天舒,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姜波,该行资产保全中心职工。被告李保增,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刘迎春,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黄世杰,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诉被告李保增、刘迎春、黄世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训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