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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二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杜春虎与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修理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春虎,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二初字第00185号原告杜春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杜效良,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群建巷1号。法定代表人任永堂,任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春虎诉被告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春虎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春虎撤回对被告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杜春虎承担。审判员  杨文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