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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民一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一初字第455号原告刘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肖勇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白平校对责任人:肖勇为打印责任人:贺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