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民一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一初字第455号原告刘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肖勇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白平校对责任人:肖勇为打印责任人:贺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