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武安市武安镇桥府酒楼、彭利田与被告杨安平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安市武安镇桥府酒楼,彭利田,杨安平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3111号原告武安市武安镇桥府酒楼。经营者郝延红,武安市午汲镇西广村11号。原告彭利田,武安市午汲镇格村658号,系桥府酒楼实际经营者。被告杨安平,武安市武安镇校北街7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安市武安镇桥府酒楼、彭利田与被告杨安平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安市武安镇桥府酒楼、彭利田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安市武安镇桥府酒楼、彭利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武安市武安镇桥府酒楼、彭利田承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红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