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宝成与李字恒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成,李字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1051号原告刘宝成。被告李字横。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成诉被告李字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宝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0元,全部退回原告。审判员 高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房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