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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初字第27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山建公司与刘逢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山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逢军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2703号原告湖南山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一路908号第21、22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欧中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尧北,湖南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逢军,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70元,减半收取52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2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 文人民陪审员  熊达军人民陪审员  彭长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