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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王成与高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禹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王成,男,汉族,1980年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高超,男,汉族,1987年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2012)禹商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高超所有的位于山东省禹城市某区房产(产权证号:XX**)���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3年11月27日至2015年11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松审判员 王可华审判员 王志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希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