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江汉执字第01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黄敏与武汉崇庆红馆足浴有限公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敏,武汉崇庆红馆足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江汉执字第01120号申请执行人黄敏,男,199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崇庆红馆足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刚。申请执行人黄敏与被执行人武汉崇庆红馆足浴有限公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江劳人仲裁字(2013)第0215-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敏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等共计人民币30842.25元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63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崇庆红馆足浴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崇庆红馆足浴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31205.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李德清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