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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初字第38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陈有红与漳州惠尔明涂料有限公司、茂隆(福建)食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红,漳州惠尔明涂料有限公司,茂隆(福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3887号原告陈有红,女,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林惠斌,福建必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惠尔明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角美镇工业综合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138177-2。法定代表人郑惠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咀凤,女,该公司员工,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殷东青,男,该公司员工,住浦城县。被告茂隆(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茂隆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海澄镇九二一南路418号,组织机构代码69437710-0。法定代表人蔡长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亚龙,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有红与被告漳州惠尔明涂料有限公司、茂隆(福建)食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陈有红以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有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陈有红负担。审 判 长  林明智审 判 员  吴晶晶人民陪审员  郭贤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洪艺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