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商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杭州千岛湖金马车辆销售有限公司与余军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千岛湖金马车辆销售有限公司,余军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932号原告:杭州千岛湖金马车辆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丽蓉。委托代理人:章维国。被告:余军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千岛湖金马车辆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军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千岛湖金马车辆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杭州千岛湖金马车辆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邵教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