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海俊与邓和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俊,邓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海俊,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回族,湖南省邵阳市人。被执行人邓和平,男,195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申请执行人海俊与被执行人邓和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双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海俊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邓和平所有的位于邵阳市双清区五一南路综合楼4楼402房予以拍卖或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邓和平所有的位于邵阳市双清区五一南路综合楼4楼402房(产权证号:邵房权证字第R00417**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华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铁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