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太杰诉王学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太杰,王学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1771号原告:李太杰,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学雷,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太杰与被告王学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太杰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太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太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太杰负担。审判员 王瑞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