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民初字第38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孙玉祥与被告郑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祥,郑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3884号原告孙玉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生,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彦峰,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尚伟,男,汉族。系被告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祥与被告郑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玉祥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玉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玉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